為提醒廣大消費者在“雙11”期間理性消費,四川省工商局發布2014年度1至9月網絡消費投訴分析報告,羅列出包括商品質量良莠不齊、不公平格式條款、宣傳與實物差距大、售后服務爭議等八個方面網購常見問題。
四川省工商局網絡監管處處長田培友介紹,投訴中不乏涉及新消法“七日內退貨”規定的案例。今年9月,王先生在教師節為身為教師的妻子在網上購買了一件名牌時裝,收貨后,夫妻倆發現該時裝的實物遠遠不及網店展示的效果。王先生申請退貨時卻被告知,包裝不完整,不能退換貨。
“新消法規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,且無需說明理由。”田培友表示,新消法對退換貨予以明確規定,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僅限于商品本身,而不應當以包裝是否完好為準。也就是說消費者收到商品后因為驗視、試用拆封包裝,不能成為影響商品本身的因素。此外,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,不適用無理由退貨。
四川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敏認為,時裝并不屬于“根據性質不宜退貨”的商品,何況王先生在網購時,網店也并未就將包裝等條件作為退貨前提做出說明。“比如圖書雜志,以閱讀為消費內容的,不太適宜無條件退貨;又比如內衣內褲,衛生要求條件較高的,退貨后影響二次銷售,也不適用無條件退貨。”張敏建議,在對“不適宜退貨”的商品進行銷售時,相關網店宜提前向消費者說明這種“排除性質”,以免引發糾紛,“但如果明顯不具備排除性質的,即使網店提前告知不適用無條件退貨,也是無效約定。”
網購風險大 代收需謹慎(鏈接)
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審理網購案件中發現,消費者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,導致維權過程十分艱難。
原告方先生在某銀行信用卡網上商城瀏覽時發現,該商城介紹某品牌手機在WCDMA模式下支持四個頻段,于是便購買了3部,花費1.1萬余元。到貨后方先生才知道,該款手機在WCDMA模式下僅支持兩個頻段,于是退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通力公司答辯稱,方先生提交的發票中顯示的購買者為案外人周某,快遞簽收單中簽字的收貨人亦為周某,因此,通力公司與方先生之間并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。
方先生提交了案外人周某的書面證人證言,稱周某僅為貨物代收人,購買手機時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付款,因此實際購買人為其本人。法院審理后認為,僅憑方先生提供網購訂單截屏,無法認定方先生與通力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成立。而周某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,方先生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。遂駁回了方先生的起訴。
法官在此提醒消費者,網購以后,如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貨物,最好在快遞回單處注明收貨人為代收人,以免日后發生糾紛時遭遇不必要的維權困境。